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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王兴东谈电影立法 “剧本及创意”应纳入核心条款

时间:2015-12-09 19:24:12 来源:人民政协报

编剧王兴东谈电影立法 “剧本及创意”应纳入核心条款(图1)

本文作者王兴东

    近日,国务院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成为电影业内热议话题。笔者从担任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开始至今多次提交“电影立法”的提案,终于看到了6章58条的“草案”。该“草案”规范了电影的行政审查、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保障,细到电影院要遵守消防和公共卫生等都列入其法。但是,认真读来,却发现对于电影产品赖以生存的“电影剧本”的开发、保护及合法使用,以及尊重剧本和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没有纳入本法。笔者认为,世界电影产业的共同危机是缺好剧本、好故事,自主原创是一切知识经济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电影制作企业与剧本著作权人的法律关系应该在立法中有所规范。
 
    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第14条:“坚持内容为王、创意致胜,提高文艺原创能力。重点扶持文学、剧本、作曲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注重富有个性化的创造,避免过多过滥的重复改编。”由此可见,“草案”未制定保护剧本及文学创意的条款,显然没有体现这一精神。文化产业是内容为王,创意致胜,发现决定了表现,发明促进了发展。电影内容的钥匙在于剧本,发明的权利在编剧。时下中国电影大量买外国版权,重新包装,翻拍上映,充分暴露我们电影原创疲软无力,这不应该是中国电影发展的方向。
 
    如何促进我国电影产业基础——电影剧本的繁荣,是电影立法不可忽略的内容。鼓励电影的原创应该成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核心条款。为此建议,在立法中将“剧本及创意”专设一章,该章节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应该规定“电影剧本版权授权书”原则
 
    广电总局在2006年颁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第6条第3款要求电影备案必须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未经剧本作者授权,任何人使用剧本创意都是违法的。而“草案”的第16条,省略了剧本著作权人“授权书”的原则。
 
    剧本的版权是电影的原生版权,是用于立项与融资的根本。只有电影剧本版权的合法性,才能确保电影产品的合法性。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制度是世界版权制度铁打的法定原则。笔者注意到,“草案”中13次强调政府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却没有一处关于“电影剧本版权授权许可”的条款。立法应该尊重统一性原则,不能只维护政府的许可权而忽视剧本使用的许可权。
 
2.应该规定电影作品中确保编剧和原创者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人身权。当前电影电视均出现署名混乱无序状态。世界电影少有像中国影片在片首冠名那么多的总顾问、总策划、总统筹、总监制、总制片,统统占位于编剧署名之前,编剧和原创者作为电影版权的首位权利人,理应署名在先。而当下中国无论是影片还是海报,大量出现抹煞编剧署名,有意将编剧署名淹没在一堆没有独立版权的众人之间,突出明星和导演在影片的署名,甚至导演署名为其个人作品,要知道演员和导演是没有独立版权的,他们属于二度创作者。另外还有个怪象,影片署名泛滥,茶水、司机及剧组所有人员,统统署名,百人之多之长若懒婆娘裹脚布,观众是看电影故事的,而不是看名单的。电影署名的混乱无序,淹没了真正的原创作者,看过电影不知道是谁编剧的?立法就是要规范电影的署名序列和署名标准。
 
3.依法规定维护原创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电影剧本经制片者购买完整版权后,未经剧本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另请他人、演员、导演歪曲和篡改其主题。即使转让权利后,原作者依然有权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第6条规定:“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剧本修改谁说了算?”竟然成为中国高考的试题,说明在中国未经作者授权乱改剧本已成恶习,即使经国家重大革命题材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剧本,在拍摄时也出现随意篡改主题、偷换角色、违反史实、颠倒黑白、胡编情节的情况。演员改,导演改,枪手改,改得面目全非,极大损害原作者权益和声誉。电影立法应当尊重和保护原创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天下没有不需要修改的剧本,但是必须要经原创作者授权。
 
    笔者要指出“草案”第7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哪些属于“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没有具体的权利认定就没有保护的真实对象。而且,“草案”只强调了“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没有规定“电影在制作中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条文。电影制作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未经作曲家授权而盗用其音乐,未经作家授权而抄袭其小说中的情节,未经编剧授权篡改或者剽窃其剧本内容,未经美术家授权而拍摄其雕塑及美术作品,诸如此类都在中国电影生产实际中屡有发生。因此,“草案”第7条只强调“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未免过于简单了。
 
4.应该规定原创作者对电影衍生产品的权益
 
    美国编剧罢工后,争取到影片在手机和网络播放,编剧分得2.5%利润的权利。中国编剧几乎没有享受过任何衍生产品的权益,“草案”中未涉及源头与衍生的权利,模糊了原创与制片企业的法律关系。《伯尔尼公约》第14条第2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即电影完成后,再改成其他形式的文艺作品及衍生产品等等,也必须经原作者授权。原作者对于自己的创意作品,拥有永久性控制权和终极影响力。
 
    英国女作家罗琳创作的《哈利·波特》拥有图书、电影及衍生产品方面的利益,有效地保障了原创者的权益。当她现身于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向世界昭示了一个国家对于原创者的尊崇程度。
 
5.应该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建立扶持原创剧本的基金
 
    建立原创剧本申报评审制度,依法资助和鼓励作者深入生活、开发新剧目,重奖原创者,抵制跟风抄袭、翻旧重拍、闭门造车,提升原创的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是促进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克服无米之炊的有效出路。
 
    电影剧本作为可以阅读的文字作品,国家应该支持和资助发表电影剧本的刊物,有利于优质创新剧本的发表权,有利于从文学原本上提升电影创意产品的交流和评选,有利于研究剧本在影片摄制中发生的效果,提升原创和二度创作的质量交流。
 
6.电影行政审查应该防范侵害原创者权益
 
    凡侵害原作者和编剧的署名权,拖欠剧本酬金未付清的,均属于侵权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电影行政审查对损害利害关系人(原作者)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不得在不告知利害关系人情况下发放行政许可。凡与制作方发生法律纠纷的,必须待法院判决结果生效后,方能许可通过,避免带有侵权恶迹的电影扩散到市场上;有证据证明或者经法院判决的,凡抄袭剽窃(包括国外作家)他人创意的情节和内容的剧本,即使影片拍摄完成,也要追究其抄袭剽窃者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影片放映许可。
 
7.国家应该支持建立电影剧本创意注册中心
 
    依法保护公民的电影故事创意。国家应支持建立剧本创意注册中心,既有注册保护也属创意种子库存。另外,在备案立项中,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有为著作权人维护其创意不被剽窃抄袭的义务。
 
    电影的精品出自剧本的精品,没有吐丝之蚕就没有丝绸之路,没有剧本原创就没有电影产业之路,新中国首部电影法规应该将剧本创意置于首要规范的法定内容,护根才能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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