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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局誓要整治偷票房 掀行业大风暴

时间:2014-01-22 16:41:56 来源:新浪娱乐

娱乐有料:电影局誓要整治偷票房
娱乐有料:电影局誓要整治偷票房
 

  新浪娱乐讯 去影院看电影的人或多或少都遇到这样的情况,拿到一张莫名其妙的手写票;明明看得是电影A,票面上却写着电影B的名字;单位组织集体观影却没有拿到电影票,进去随便坐,反正不耽误你看电影……

  可你知道吗,你很可能是遇到了“偷票房”。你花钱得到电影票,影院拿到钱却不再纳税,不再与片方分账。你也许会觉得这和自己毫不相干,但如果没有资金回收,片方没钱继续拍电影,观众也没得看了。

  这就是恶性循环,2013年,全国电影可统计总票房217.69亿元。光线影业总裁王长田直言,至少有50多亿票房被“偷掉”。也就是说,算上被影院“偷走”的票房,中国电影票房起码可以突破260亿。

  按照分给制片公司总票房40%的比例来计算,每年拍电影的制片方至少有20多亿的损失。按照制片成本估算,这些钱够拍12部《让子弹飞》,40部《致青春》,60部《小时代》……

  “有的影院投资人都不知道放电影还要和发行方分账。从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电影就有着票房偷漏瞒报的现象。”电影局副局长毛羽告诉新浪娱乐,这种行业潜规则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影院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因为监管有漏洞,技术规范跟不上,导致有人钻空子。

  近年来,随着电影票房的高速增长,偷漏瞒报票房的情况愈演愈烈。偷票房手段逐年升级,金额也越来越高。甚至部分影院还公然组织盗版行为,翻拍电影在其他影院放映。

  1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出台《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通过新浪娱乐独家发布。该《通知》依托《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以下简称“13规范”),提出了严格完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应用管理,严格规范影院经营行为,大力加强行业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等多项要求。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堪称电影局近十年来最大的一次针对净化电影市场的“重拳出击”。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此举无异于“打电影圈老虎”,严厉打击那些偷漏瞒报票房,扰乱市场的乱象,其影响和意思都是重大深远的。

  “我们这次就是要加大打击力度,让偷漏瞒报电影票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从市场消失。”电影局局长张宏森告诉新浪娱乐,这一次“严打”绝对不含糊。电影局在四项应用措施的保障下,推出了五重“组合拳”,意在和电影市场违规行为全面宣战。

  监制、主编、策划:陈弋弋

  采访、撰稿:王玉年、易东莹、覃覃、徐菲

  策划编辑:梵一 版面设计:猫猫杰

  编辑:赵欣 
 

“武松打虎”重拳规范市场
“武松打虎”重拳规范市场

  五大重拳规范市场 拳拳都到肉

  重拳一:严控售票软件漏洞 不合格不能备案

  《通知》首先强调了要严格完善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其中要求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电影局副局长毛羽介绍,“我们首先制定售票软件的规范标准,软件商按照这个标准开发软件,通过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对软件进行检测,合格之后就可以在资金办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软件在送报检测的时候,检测所进行标准符合性检测,并采用MD5技术提取特征,然后在中心平台做记录。各级发放电影放映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要对进入市场的软件,在安装之后进行验收检测,现在把一张光盘放进售票系统,几分钟就可以提取出一个特征,这个特征要与备案信息吻合。”

  新浪娱乐了解到,现在市面上的六大售票软件竞争激烈,为了更具“竞争力”,有的软件商会配合影院不规范行为,对软件进行一些修改。尽管软件商在资金办备案,但是在实际的影院安装过程中,软件商提供的软件和与备案的软件并不完全一致,因为没有规范,相关部门也无从考证。

  这次《通知》强调了备案软件与实际销售软件必须一致,如果涉及到规范要求的模块和功能发生改变和升级时,新版软件也将需要重新备案认定。这就意味着每一款售票软件的特征都会被“登记造册”,软件商随意篡改程序的行为将不再得到允许。

  重拳二:严禁影院篡改系统 不时抽查定期复查

  《通知》强调,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影院票务软件进行安装后的验收及使用过程中的抽查检验。如果影院需要换装软件,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对通过检测的票务软件予以确认和存档。

  此外,影院在日常经营中须按规定使用影院票务系统出售电影票,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国家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票房数据。任何信息改动行为,都视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软件商对影院提供票务软件产品安装及售后服务过程中,不得对影院已安装的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数据进行改动。而软件通过检测后,每二至三年就要报电影资金办进行审核,各级主管部门还要对辖区内每家影院票务软件在三年内进行一次复查,还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我们经常听到反映,说有的软件商为了配合影院偷漏瞒报票房,会对软件进行一些修改,但是拿不到证据。”毛羽介绍,“有的影院甚至在网上花几千块钱就买一套所谓的售票系统,这样的系统完全不合规范。”

  “政策上,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软件进行安装后的抽检和验收,这等于是赋予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过去是专资办要求影院上报基础信息,政府文件没有具体要求。这一次明确要求将影厅数、影院名称、座位、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影院基础信息上报资金办中心平台,票房数据采用了实时上报和统计上报两种方式。”毛羽说,“以前的售票系统是在一天结束之后才开始报数据,专资办要在第二天中午才可以得到前一天票房的完整数据,这为偷漏瞒报票房提供了时间。但是新系统可以实时上报数据,这也是一大突破。”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利用计算机售票系统弄虚作假,是影院偷漏瞒报票房的一个重要手段。《通知》一方面对售票系统进行严格管理,另一方面也在政策法规上赋予电影主管部门直接权利,让政策在执行层面更加有效。

  重拳三:让电影票更规范 严惩盗版行为

  《通知》要求影院对观众所持本影院认可的各种电影卡、券、二维码及网络售票凭证等观影凭据,必须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兑换为电脑票。电脑票上打印的票价必须与观众实际支付的票款一致。电脑票上打印的片名必须与观众实际观看的影片一致。严禁出售、使用无明确影片片名的电影票。任何影院严禁盗录、盗放节目;严禁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严禁影院通过蓝光、DVD、网络下载等非影院放映介质以经营方式放映影片,包括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一部分影院在放映结束后,把盗版商请进来,茶水还侍候着,收几千块钱,盗版商就可以随便录,然后去做光碟了。还有的影院翻录之后,把影片交给周边的影院放映,县城的观众对于放映质量没有那么高的要求,有时候自己吃亏了也不知道。”毛羽强调,这是违反了著作权人利益,这样的行为按照《电影管理条例》也要被吊销《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如果某家影院用摄像机翻拍,不管你是在其他影院放映、还是做成数字光碟在网上传播,通过水印技术,马上就知道是哪一家影院,在什么时候盗版的。”

  电影票是影院最愿意做手脚的环节之一,新浪娱乐了解到,《通知》严格规范了在电影票上面可能出现的问题,针对打击的是手写票,各种名目的团体票。

  重拳四:大力加强行业监管 发挥全国票房监察公司作用

  新的《通知》要求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市场管理职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对违法违规的影院及时进行通报、曝光。

  充分发挥全国性的影院发行放映市场监督管理公司作用,依据商业合同稽查各类经营性影院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要及时向电影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规行为。

  毛羽介绍, “现在的众大合联公司是由中影、华谊、博纳、星美、光线几家发行方联合组建的票房监察公司,他们对自己发行的影片依据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目前大约有1000人左右。华夏也有自己独立的监票队伍。我们希望两家公司应整合资源,扩大范围,形成合力。按照商业合同和规范的经营行为要求,对市场进行监督,为广大片方做好服务。”
 

电影局加大力度打击偷瞒票房
电影局加大力度打击偷瞒票房
 
偷票房手法多样
偷票房手法多样

  之前新浪娱乐曾经报道过监票员的工作,这一个对于普通观众来说稍显陌生的职业主要任务就是协助发行方监督影院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目前票房监察公司大多属于发行公司的雇佣军,具有规模较小,管理较分散等弱点。《通知》将要组建的则是检查票房的“国家队”,规模更大,管理更集中,将覆盖全国3000多个城市,是现有监票队伍的三倍以上。

  重拳五:严惩违规行为 轻者警告重者摘牌

  对于违法《通知》条款中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情节轻重,单独或者同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发行放映协会向违法违规单位提出警告,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并在行业协会网站、《中国电影报》《中国电影市场》等媒体曝光;2、发行放映协会、制片人协会联合电影制片方、发行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违法违规单位暂停所有供片;3、国家电影资金办会同省级专资办,做出取消其当年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资格、各项资金赞助、奖励资格。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取消其参加星级影院评定的资格;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星级影院予以摘牌处理。

  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产品,或使用两套(含)以上票务系统,篡改数据,上报票务数据严重弄虚作假,造成偷漏瞒报票房和偷税漏税的;在影院盗录、盗放影片,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或以蓝光、DVD、网络下载等非影院放映介质放映的将吊销影院的《放映经营许可证》。

  票务软件商销售未经备案的软件产品,或配合影院篡改票务数据的,将永久取消软件商的准入资格。电影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涉嫌触犯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毛羽表示“对于这些严重违规行为,影院将要被依法取消《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现软件商配合影院修改软件,软件商就自动出局,不得进入市场。造成经济上的后果,软件商自己向影院补偿。”

  曝光违规影院,呼吁制片人协会、发行放映协会联手主要影片发行公司停止向违规影院供片,吊销严重违规影院许可证,都是此次《通知》的亮点。这些举措为打击影院违规行为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让违规影院关门大吉,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

  《通知》颁布之后,在5月1日之前,所有的软件商不仅完成软件升级开发,还要完成检测和备案工作。5月1日之后,旧软件不能进行销售。

  5月1日之前,国家计算机售票系统中心平台也要完成基础升级。

  5月1日到10月1日,要对全国4000家软件进行强制升级,没有完成升级的影院将不会得到片源。毛羽表示,起码占到票房90%以上的影院要完成升级,后面的影院要尽最大努力完成。

  四大技术保驾护航 系统有“户口”电影票有“身份证”

  偷漏瞒报票房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毛羽坦言,也是因为系统技术没有及时满足数字放映技术迅速发展的要求。2005年,广电总局颁布了《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简称“05规范”),目的是为了便于专项资金办公室收缴电影专项资金。随着数字化放映技术的普及,院线对于影院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的要求越来越强,原有的技术规范已经呈现“疲态”,无力应对。

  2012年,电影局委托中国电影科研所组织对“05规范”进行修订,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对影院、院线、片方进行了大量调研,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经过多次讨论最终出炉了新规范。

  因为涉及到行业内各方面的利益和责任,新的电影票务管理规范出炉并不顺利。电影局征求了制片人协会、发行放映协会、各大院线、影院、乃至售票软件研发公司等各方面的意见。尽管电影局副局长毛羽不愿意多谈新规范出炉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但是从一个侧面我们也可以感受到新规范遇到的困难。

  “直到最后关头,大家的争论都很激烈,我们都担心2013年这个规范没法出炉,好在赶上了最后一天。”毛羽拿出了一份2013年12月31日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简称“13规范”),从技术上为打击市场的不规范现象奠定了基础。

  “我们找到了一个‘抓手’”,毛羽说,“这个规范是我们未来管理市场的一个契机,这让我们治理市场的决心不是一句空话。”

  国家电影专资办主任姜涛称,“这次平台升级就好比加固门窗,从技术上防止作弊行为。”

  技术一:售票系统备案

  首先“13规范”要严格控制的就是售票系统,毛羽介绍,“制定售票软件的规范标准,软件商按照这个标准开发软件,通过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对软件进行检测,合格之后就可以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技术二:实时上报票房数据

  以前的售票系统是在一天结束之后才开始报数据,专资办要在第二天中午才可以得到前一天票房的完整数据,这为偷漏瞒报票房提供了时间。但是新系统可以实时上报数据,这也是新系统的一大突破。这就做到了售票数据实时监管,现场影票实时核对、监察。

  技术三:给售票系统“上户口”

  电影局技术处处长丁立告诉新浪娱乐,影院使用USB Key对系统进行身份管理,USB Key相当于银行U盾,由资金办提供并做到一对一的管理。必须要有USB Key才可以进行上报数据的工作,相当于售票系统有了一个身份证。

  技术四:为电影票加“身份证”

  丁立介绍,每张电影票还多了二维码,让票有唯一性,与国家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就好像身份证一样,可以让国家平台核对数据更方便。此外,观众用手机扫描,就可以知道这张票是真是假。

  据了解,今后影院的数字放映将达到“五位一体”的管理标准,包括影院管理系统、影片密钥系统、卫星传输系统、影院票务系统、影院远程服务中心,实现了发行放映的信息化体系。

  电影局技术处处长丁立表示,我国已完成了电影放映数字化转换,下一部将向网络化和信息化发展。影院遇到了放映问题,可以由控制中心,通过网络途径和商业手段,提供技术保障服务。如果影院的放映不达标,比如灯泡亮度不够,都将会有数据提醒。目前已经有部分影院完成了影院管理网络化和信息化,如果全部实现,影院的管理水平会更上一层楼。

  升级这些设备需要花多少钱,这笔钱由谁出,这也是影院最为关心的问题。国家电影专资办主任姜涛介绍,“国资办将会补贴一部分给影院,但是整体的测算还没有完成,而影院升级系统所需费用有多少也还没有最终确定。我们会与影院进行讨论,摸底几类影院,比如中西部城市的影院,城市县城的影院。不同的影院补贴可能有差别,偏远地区跟大城市不一样,东部城市跟西部城市不一样。”

  新政“新”在哪儿? 后续效应保持观望

  这次《通知》的制定,有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没有提及电影具体票价。

  2012年,电影局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票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严厉打击偷漏瞒报票房问题。《意见》提出,为有效抑制票价虚高现象,各地可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干净、透明符合市场实际的票价。同时,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会员票、团体票等优惠票价格不低于影院挂牌价格(而不是虚高的价格)的70%。

  “这个征求意见稿并不是最终确定的意见,但是有人把《意见》内容发到网上去了。”电影局工作人员回忆。

  一石激起千层浪,大众的关注点一下子聚焦在了票价上,尽管电影局的目的是遏制票价虚高,却因为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导致观众以为电影票要变相涨价。

  “影院的票价普遍都可以打折,虽然标价70、80,甚至上百,但是平均票价也就是30、40.”有业内人士表示,《意见》规定票价不能低于70%,而实际上半价票甚至更低折扣的团购票比比皆是,这也是《意见》遭到抨击的主要原因。

  《通知》规避了这方面的风险,没有提及票价问题,而是利用技术手段规范市场。

新政“新”在哪? 后续效应要观望

新政“新”在哪? 后续效应要观望
 

  此外,《通知》赋予主管单位具体权利,并且强调了《通知》的法律依据。

  “影院票房收入要上交3%的增值税,偷漏瞒报票房的行为本身就涉嫌偷税漏税。”毛羽补充,“放映盗版或者没有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也是违反《著作权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的行为。”

  《通知》的颁布能否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制片、发行、院线、影院、观众、媒体对于电影局这一次重拳出击的规范市场行为抱什么态度?请关注新浪娱乐其他相关报道。

  附文件原文:

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各电影院线公司,有关电影单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近年来,在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电影产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电影创作生产、影院建设和电影票房连续多年快速增长,迎来了发展的难得机遇期。与此同时,影院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突出存在,偷漏瞒报票房行为以各种形式存在,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电影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伴随产业快速发展相产生的市场乱象,如不及时治理整顿,坚决予以处理,将直接损害电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电影市场体系,营造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环境,实施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杜绝电影市场违法违规及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结合目前电影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完善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是在现行《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GY/T 207-2005)基础上修订的,新标准体现了科技进步和电影市场发展的需要。各有关电影单位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影院票务软件)提供商应及时完成软件升级工作,2014年5月1日起,影院不得新安装不符合新标准的影院票务软件。

  (二)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其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影院票务软件应符合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所有规定条件,当涉及到规范要求的模块和功能发生改变或升级时,须作为新版软件产品予以重新备案认定。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电影资金办),建立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负责影院票务软件产品的备案管理,并对合格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予以备案公示。软件提供商申请影院票务软件产品备案时,须向电影资金办提交软件产品备案申请、软件安装光盘、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及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总局委托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按照最新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对电影资金办委托检测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进行标准符合性检测,对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等相关文档进行检验,并对通过检测的软件产品出具检测报告。

  二、切实加强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应用管理

  (一)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影院票务软件进行安装后的验收及抽查检验。影院同一时期只能安装和使用一套符合国家颁布标准、通过备案准入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否则视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二)影院初次安装或换装不同厂商的票务软件,须向软件商索取票务软件产品备案证书复印件备查,安装或换装后须向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该部门或由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与电影资金办票务软件产品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对通过检测的票务软件予以确认和存档,作为今后使用过程中抽验的检测依据。

  (三)影院对已安装使用并通过验收检测的票务软件进行升级时,须向软件商索取电影资金办出具的该版本软件升级备案说明以备查,以保证抽验特征与电影资金办备案信息一致。

  (四)影院在日常经营中须按规定使用影院票务系统出售电影票,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国家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票房数据。若特殊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出售电影票,须在标准规定的时限内将售票信息补登进入影院票务系统,并将补登日的票房数据报送至国家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影院不得对安装的影院票务系统软件及相关数据进行改动,若发生任何信息改动行为,则视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影院的基础信息(影院名称、影厅、座位、影院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填报《影院基础信息变更表》上报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录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

  (六)软件商对影院提供票务软件产品安装及售后服务过程中,不得对影院已安装的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数据进行改动。一经发现影院信息经过改动,将严肃追究软件商和影院双方的责任。

  (七)所有票务软件通过检测、验收并备案后每二至三年须报电影资金办进行审核,由电影资金办重新核发票务软件备案证书。具体时间由电影资金办根据各软件版本的修改、变更和升级情况进行确定并通知各票务软件商。各地电影主管部门及省专项资金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每家影院票务软件在三年内进行一次复查。除定期复查外,还应进行不定期地抽查,确保影院规范使用票务软件系统。

  三、严格规范影院经营行为

  (一)加入城市主流院线的影院必须安装使用国家认定的影院票务系统进行售票和票务管理,严格执行新颁布的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相关市场管理法规。

  (二)影院售出的电影票必须是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打印的电脑票,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标明影院名称、影片片名、放映时间、票价、影厅名称、座位号及售票软件生成的影票信息二维码等必要信息。

  严禁向观众出售非正规电影票,包括手工票及经手工涂改的或票面必要信息打印不完整的电脑票。

  (三)影院对观众所持本影院认可的各种电影卡、券、二维码及网络售票凭证等观影凭据,必须通过经备案许可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兑换为电脑票。

  (四)电脑票上打印的票价必须与观众实际支付的票款一致。严禁出票价格与观众支付金额不符的违规行为。

  (五)电脑票上打印的影片片名必须与观众实际观看的影片一致。严禁出现电影票上打印片名与观众实际观看的影片不符的行为。严禁出售、使用无明确影片片名的电影票。影院售票系统只用于打印、出具电影票,其它费用均须单独出具票据并予以公示。此项规定包括汽车电影院等各类经营性放映场所。

  (六)影院不得擅自将数字放映服务器用于注册地点以外的场所放映。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影院盗录、盗放节目;严禁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严禁影院通过蓝光、DVD、网络下载等非影院放映介质以经营方式放映影片,包括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四、大力加强行业监管

  (一)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电影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市场体系、规范管理和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法制观念,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抵制危害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管理职能,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手段,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自律公约,从市场体系建设上指导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建立电影行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制度和通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于违法违规的影院及时进行通报、曝光。 

  (四)各电影院线公司要切实提高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对所辖影院的经营行为要加强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得纵容或者包庇违法违规行为。

  (五)充分发挥全国性的影片发行放映市场监督管理公司的作用,监督管理公司在依据商业合同稽查各类经营性影院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其行为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文明监察,处罚有章可循,并及时向电影主管部门通报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放映单位应在售票大厅明显位置公布本单位的监督电话和行业协会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发行方、院线和影院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发行放映合同,通过经济合同保障合法权益。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有关各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对违反上述一、二、三条款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性的违规行为,除合同利益方依据合同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可依情节轻重,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向违法违规单位提出警告,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并在行业协会网站、《中国电影报》、《中国电影市场》等媒体曝光。

  2、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电影制片方、发行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违法违规单位暂停所有供片。

  3、国家电影资金办会同省级专资办,做出取消其当年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资格、各项资金资助、奖励资格。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取消其参加星级影院评定的资格;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星级影院予以摘牌处理。

  (三)对下列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构做出暂停或吊销该证的处理决定:

  1、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产品,或使用两套(含)以上票务设备或票务软件,篡改票务数据,上报票务数据严重弄虚作假,造成偷漏瞒报票房和偷税漏税的。

  2、在影院盗录、盗放影片,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

  3、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或以蓝光、DVD、网络下载等非影院放映介质放映的。

  (四)票务软件商销售未经备案的软件产品,或配合影院篡改票务数据、同时使用两套以上的(含两套)票务软件系统,电影资金办将取消该软件商产品备案证并予以公示,永久取消软件商的准入资格。

  (五)各电影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涉嫌触犯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各级电影主管部门须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六)影院违规事项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改签院线。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注意违规影院通过变更企业名称、法人等方式逃避处罚的做法。

  六、其他要求

  (一)以上规定,未涉及《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自本通知发布起执行。涉及《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要按新标准进行影院票务软件升级,2014年10月1日起,未完成影院票务软件升级的影院,不得从事电影放映经营行为。

  (二)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严格督查本通知规定的执行和落实,并进行专项整顿治理活动,以确保电影经营的制度化、规范化、秩序化运行。

 

  (三)此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发现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电影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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