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再发文规范电视剧广告 不得炒作“未删减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电视剧及相关广告播出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再次的管理和规范,尤其对剧中、片头尾不得插广告又有新规定。
《通知》指出,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明确标明发证机关、发证许可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展示不得少于3秒;不得以“完整版”、“非删减版”、“被删片段”等进行炒作;电视剧中间不得插入任何广告或者相关栏目,也不得出现任何节目、栏目的预告,不得擅自改变剧集长度,片头片尾不得以任何形式插入广告。
早在2011年11月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发文,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此番再次发文意味着电视台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电视剧管理规定各大卫视电视剧要完整播出,不能私自增加或减少内容,但很多卫视打擦边球。在一剧两星格局下,卫视未来强调差异,提出‘精简版’、‘未删减版’、‘完整版’等作为宣传卖点,也有将片头剪短,增加内容播放,加快播放进程来竞争。”微博认证“电视节目创新引擎”的电视评论人告诉记者。
在今年2月27日举行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广电总局就此曾专门点名批评过一些电视剧的不当宣传。去年底在北京卫视播出的《北上广不相信眼泪》就是个例子,有关该剧的大尺度画面曾在网络上流传,给观众造成导向有问题的错觉。北京卫视曾回应,网络上流传的不当内容,其实来自该剧尚在制作阶段时发布的第一版片花,制作完成交给北京卫视的时候,这些大尺度画面早已不复存在。
据悉,电视剧播出需要经过两轮许可,成片完成后首先要经过制作方所在地广电机构的审查,方具备在地面频道播出的资格;在准备拿给卫视平台播出前,须经广电总局的审核,以及电视台自身的审核。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表示,只要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核,不管在哪个平台播出的电视剧内容应该都是一致的,“所谓的大尺度只是宣传噱头。”
广电总局的这份《通知》,还再次要求剧中不得插播广告及节目。其实早在2011年,广电总局就下发规定,要求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今年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各电视台在分组讨论中一致表示,希望恢复电视剧中插广告,然而这一诉求并没有得到广电总局的支持。
此外,《通知》还要求,片尾播出演职人员表时不得插播广告。余飞表示,这一点尤为重要,“此前不少电视台在片尾随意插播广告,已经形成了行业陋习,这是对演职人员的极大不尊重,现在是时候把属于演职人员的尊严还给他们了。”
在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立强看来,卫视插播广告具有普遍性,不得插播广告目的在于保证观众收看的利益,但对于以广告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卫视而言,在广告收益方面也成为一大考验。而且不让插播广告后,又会出现包括植入广告等新的漏洞。
通知原文——